五十三、本院及所屬機關各種統計資料除依「檔案法」之規定應送檔案管理單位統一保管者外,電子儲存媒體應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管理及工作要點」規定管理;餘由編製單位負責保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