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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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本院及所屬機關各種統計資料除依「檔案法」之規定應送檔案管理單位統一保管者外,電子儲存媒體應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管理及工作要點」規定管理;餘由編製單位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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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53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管理各種統計資料時,除了根據檔案法的規定將資料送交統一的檔案管理單位進行保管外,電子儲存媒體(例如電腦)、其他媒體(例如紙本)的資料則應依照「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管理及工作要點」的規定進行管理。至於未送交檔案管理單位進行保管的統計資料,則由資料的編製單位負責保管。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管理及工作要點」,該規定了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處理資訊業務的相關事項,包括資訊系統的建置與管理、資料保護措施、資訊安全等。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應該依照這些要點管理電子儲存媒體上的統計資料。 例如,司法院的統計資料如果是以電子形式存在,那麼應該根據要點中對於資訊系統的要求,建立相應的電子資料庫存放這些統計資料。同時,要點中也規定了資料的保護措施,例如控制資料的存取權限、加密敏感資料等,以確保統計資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這樣可以確保統計資料被妥善地管理和保管,並且能夠依照需要提供給相應的單位或人員使用。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管理及工作要點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搜索關鍵字「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管理及工作要點」即可找到相關法規)
- 檔案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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