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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三、本院及所屬機關各種統計資料除依「檔案法」之規定應送檔案管理單位統一保管者外,電子儲存媒體應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管理及工作要點」規定管理;餘由編製單位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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