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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二、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以電子儲存媒體保存為原則,公務統計報表及統計書刊應永久保存;公務統計原始資料除業務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錄入電子儲存媒體者至少保存十年,書面保存者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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