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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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以電子儲存媒體保存為原則,公務統計報表及統計書刊應永久保存;公務統計原始資料除業務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錄入電子儲存媒體者至少保存十年,書面保存者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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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52條,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應以電子儲存媒體保存為原則,包括公務統計報表和統計書刊,應永久保存。至於公務統計原始資料,除非業務法令規章有其他規定,錄入電子儲存媒體的保存期限為至少十年,而書面保存則至少保存五年。這條法條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統計相關文件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確保統計資料在需要時能夠被使用和驗證。其範例可以是統計報表在錄入電子儲存媒體後需保存至少十年,而原始資料的書面保存則需要至少保存五年。這樣可以保證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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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