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方案統計單位分為: (一)案件以件為計算單位。 (二)刑期以年月為計算單位。 (三)拘役以日為計算單位。 (四)金額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五)人數以人或人次為計算單位。 (六)其他度量衡單位以國定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