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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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方案統計單位分為: (一)案件以件為計算單位。 (二)刑期以年月為計算單位。 (三)拘役以日為計算單位。 (四)金額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五)人數以人或人次為計算單位。 (六)其他度量衡單位以國定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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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9條中列出了方案統計單位的分類。具體來說: 1. 案件以件為計算單位。 2. 刑期以年月為計算單位。 3. 拘役以日為計算單位。 4. 金額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5. 人數以人或人次為計算單位。 6. 其他度量衡單位以國定制為準。 根據我所了解到的參考資料,司法院所使用的統計單位主要是為了統計和分析案件、刑期、拘役、金額和人數等相關數據。例如,以案件為計算單位可以統計不同案件的數量和特徵,以刑期為計算單位可以分析刑罰的長短和刑期的趨勢,以拘役為計算單位可以了解拘役的長度和頻率等。此外,以金額和人數為計算單位可以評估案件的經濟和社會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度量衡單位以國定制為準,這表示在其他方面的統計中,將遵循國家規定的度量衡標準進行計算。然而,具體的例子和資料細節需透過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司法院相關文件進一步瞭解。
- 拘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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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