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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本方案統計單位分為: (一)案件以件為計算單位。 (二)刑期以年月為計算單位。 (三)拘役以日為計算單位。 (四)金額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五)人數以人或人次為計算單位。 (六)其他度量衡單位以國定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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