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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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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方案統計表冊分為: (一)登記冊:係供繼續登錄事實與數字之用,為公務執行紀錄之常設簿籍。所辦公務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上級機關得以下級機關所送報表,審後代替登記冊使用。 (二)報告表:為將整理之結果作正式彙報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10條,本方案統計表冊分為登記冊和報告表兩種。登記冊是用於繼續登錄事實和數字的常設簿籍,提供公務執行紀錄之用。對於採用資訊系統處理的公務,其儲存媒體可以視為公務登記冊。上級機關可以審核下級機關所送報表後,代替登記冊使用。報告表則是將整理過的結果正式彙報使用。具體例子暫時不知道。

  • 錄事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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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0 條規定:「十、本方案統計表冊分為: (一)登記冊:係供繼續登錄事實與數字之用,為公務執行紀錄之常設簿籍。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