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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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方案統計表冊分為: (一)登記冊:係供繼續登錄事實與數字之用,為公務執行紀錄之常設簿籍。所辦公務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上級機關得以下級機關所送報表,審核後代替登記冊使用。 (二)報告表:為將整理之結果作正式彙報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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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10條,本方案統計表冊分為登記冊和報告表兩種。登記冊是用於繼續登錄事實和數字的常設簿籍,提供公務執行紀錄之用。對於採用資訊系統處理的公務,其儲存媒體可以視為公務登記冊。上級機關可以審核下級機關所送報表後,代替登記冊使用。報告表則是將整理過的結果正式彙報使用。具體例子暫時不知道。
- 錄事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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