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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本方案統計表冊分為: (一)登記冊:係供繼續登錄事實與數字之用,為公務執行紀錄之常設簿籍。所辦公務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上級機關得以下級機關所送報表,審後代替登記冊使用。 (二)報告表:為將整理之結果作正式彙報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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