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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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務統計報告表之上方應有表名、資料時間、單位、編製機關名稱、表號、報表週期、編報期限及公開程度。表之下方應有編製日期、填表人、審核人、業務主管人員、主辦統計人員、機關首長、資料來源及填表說明。報告表(統計單元)之編製說明,包括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標準時間、分類標準、統計項目定義、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編送對象等,詳列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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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11條規定了公務統計報告表的上下方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報告表的上方應該包含表名、資料時間、單位、編製機關名稱、表號、報表週期、編報期限及公開程度等資訊。而報告表的下方則應該包括編製日期、填表人、審核人、業務主管人員、主辦統計人員、機關首長、資料來源及填表說明等相關資訊。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統計報告表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以及提供必要的資訊來源和解釋,方便使用者理解和分析報告表的內容。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統計處網站,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https://stat.judicial.gov.tw/index_policy.aspx?PageId=5 2.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11條(https://stat.judicial.gov.tw/Documents/UserFiles/Files/webupload/Total_files/C00500002.pdf)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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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