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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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方案統計科目,係依據「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訂定。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項目分為: (一)司法統計類:憲法法庭案件統計、民事事件統計、刑事案件統計、少年及家事事件統計、行政訴訟事件統計、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案件統計及其他司法統計。 (二)其他統計類:不屬前類之統計,包括其他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項目及各機關應辦共同性統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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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8條規定了本方案統計科目的劃分方式,並參考了「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的內容。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應辦的統計項目分為司法統計類和其他統計類: 1. 司法統計類包括: - 憲法法庭案件統計 - 民事事件統計 - 刑事案件統計 - 少年及家事事件統計 - 行政訴訟事件統計 - 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案件統計 - 其他司法統計 2. 其他統計類則是指不屬於司法統計類的統計項目,包括其他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的統計項目,以及各機關共同應辦的統計項目。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htm)
- 刑事案件名詞
- 少年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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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