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本方案統計科目,係依據「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訂定。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項目分為: (一)司法統計類:憲法法庭案件統計、民事事件統計、刑事案件統計、少年及家事事件統計、行政訴訟事件統計、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案件統計及其他司法統計。 (二)其他統計類:不屬前類之統計,包括其他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項目及各機關應辦共同性統計項目。
八、本方案統計科目,係依據「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訂定。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項目分為: (一)司法統計類:憲法法庭案件統計、民事事件統計、刑事案件統計、少年及家事事件統計、行政訴訟事件統計、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案件統計及其他司法統計。 (二)其他統計類:不屬前類之統計,包括其他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項目及各機關應辦共同性統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