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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貳、言詞辯論之準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言詞辯論之準備

六、言詞辯論之準備 為使審理程序集中化,審判長於必要時得裁定命受命法官審判期日前,先為準備,以求審判之順暢、迅速。例如下列事項,均得於審判期日前為之: (一)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各款所定事項;其中第一款闡明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目的在於釐清懲戒法庭審判之範圍,並便於被付懲戒人防禦權之行使;第五款所稱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例如有無本法第五十六條所定應為免議判決之情形,或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定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二)如需調取證物、卷宗、命為鑑定通譯勘驗,或有必要之事項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或請求有關機關說明之情形(本法四七?、 四八準用四二及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