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言詞辯論之準備 為使審理程序集中化,審判長於必要時得裁定命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先為準備,以求審判之順暢、迅速。例如下列事項,均得於審判期日前為之: (一)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各款所定事項;其中第一款闡明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目的在於釐清懲戒法庭審判之範圍,並便於被付懲戒人防禦權之行使;第五款所稱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例如有無本法第五十六條所定應為免議判決之情形,或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定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二)如需調取證物、卷宗、命為鑑定、通譯或勘驗,或有必要之事項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或請求有關機關說明之情形(本法四七?、 四八準用四二及四三)。
根据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的规定,審判長在必要時可以裁定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進行準備工作,以保证審判的顺利和迅速进行。具体可包括以下事项的处理: 1. 處理懲戒法庭案件移送懲戒效力範圍的事項:根据條款一的规定,旨在明确懲戒法庭審判的范围,并便于被付懲戒人行使防禦權。其中可能涉及的其他与審判有关的事項,例如判断是否适用免議判決(第五十六條)或不受理判決(第五十七條)的情形。 2. 如需调取證物、卷宗、命為鑑定、通譯或勘驗等情况,或者有必要委托法院或其他机关进行调查或要求相关机关进行说明(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準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 以上資料來自《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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