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言詞辯論之程序 (一)言詞辯論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經審判長訊問被付懲戒人後,應由移送機關陳述移送要旨(本法四九Ⅰ、Ⅱ)。 (二)移送機關陳述移送要旨後,被付懲戒人應就移送事實為答辯(本法四九Ⅲ)。 (三)被付懲戒人答辯後,審判長應即開始調查證據(本法四九Ⅳ)。 (四)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本法四九Ⅳ): 1.移送機關。 2.被付懲戒人。 3.辯護人。 (五)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本法四九Ⅴ)。(六)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付懲戒人有無陳述(本法四九Ⅵ)。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的規定,言詞辯論的程序如下: 一、言詞辯論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審判長訊問被付懲戒人後,移送機關應陳述移送要旨。 二、被付懲戒人應就移送事實進行答辯。 三、被付懲戒人答辯後,審判長應立即開始調查證據。 四、調查證據完畢後,按照以下次序進行事實及法律辯論: 1. 移送機關 2. 被付懲戒人 3. 辯護人 五、已經辯論過的人可以再進行辯論,審判長也可以命令再進行辯論。 六、在宣示辯論終結之前,審判長應詢問被付懲戒人是否有任何陳述。 以上是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根據該條規定,言詞辯論的程序可以分為朗讀案由、移送機關陳述、被付懲戒人答辯、調查證據、事實及法律辯論、再辯論以及審判長詢問被付懲戒人的陳述等步驟。其中,審判長在辯論結束之前有責任詢問被付懲戒人是否有任何陳述。這些步驟旨在確保懲戒案件的公正審理程序。 參考資料: -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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