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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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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者 (一)懲戒法庭之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所有當事人之陳述以提供判決資料為目的者,應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如未以言詞提出而僅於辯論前或辯論後提出之書狀中表明者,則不得以為判決之基礎。 (二)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仍應按時開庭。若訴訟已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而無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應告知到場者得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者,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法五二Ⅰ)。 (三)懲戒法庭依法由到場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時,應斟酌未到場人提出書狀內所記載之事項,並須使到場人就其事項為辯論(本法五二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內容,有關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的注意事項第8條,懲戒法庭的判決原則上應該基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也就是說,在言詞辯論的期日,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況下,應根據該法條規定繼續開庭。如果訴訟已經達到可以作出判決的程度,且沒有本法第53條所列的情形,法庭應該告知到場方可以聲請由其一方進行辯論而為判決;而不到場的一方,經過再次通知後仍然不到場,法庭可以根據職權的行使,由到場方進行辯論而為判決。此外,當懲戒法庭依法以到場方一方辯論而作出判決時,懲戒法庭應該斟酌未到場方在其提出的書狀中所記載的事項,并要求到場方就這些事項進行辯論。 判決的裁定據此理解,懲戒法庭的判決應該基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如果有當事人未到場且沒有正當理由,法庭可以根據職權進行辯論和判決,但是法庭應該斟酌未到場方在其書狀中提出的事項,并要求到場方對這些事項進行辯論。

  • 言詞辯論名詞
  • 懲戒名詞
  • 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裁判名詞
  • 一造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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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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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者 (一)懲戒法庭之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所有當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