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得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一)懲戒案件,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本法三九Ⅰ)。 (二)停止審理之案件,受命法官應督促書記官隨時注意以電話或公函查詢刑事案件之終結情形,俾於知悉第一審刑事判決時,迅速進行審理。 (三)停止審理案件之被付懲戒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部分被付懲戒人已經第一審刑事判決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就該部分先行撤銷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本法三九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