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參、言詞辯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言詞辯論
七、言詞辯論之程序 (一)言詞辯論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經審判長訊問被付懲戒人後,應由移送機關陳述移送要旨(本法四九Ⅰ、Ⅱ)。 (二)移送機關陳述移送要旨後,被付懲戒人應就移送事實為答辯(本法四九Ⅲ)。 (三)被付懲戒人答辯後,審判長應即開始調查證據(本法四九Ⅳ)。 (四)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本法四九Ⅳ): 1.移送機關。 2.被付懲戒人。 3.辯護人。 (五)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本法四九Ⅴ)。(六)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付懲戒人有無陳述(本法四九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