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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 異動日期:107 年 06 月 2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院相關規定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防治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訂定「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規定,訂定「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登載於本院院外網站/其他服務/性騷擾防治專區),利對於性騷擾事件,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及懲處措施。

二、受理單位及申訴管道 (一)專線電話:(02)2361-8577 轉 255。 (二)專用信箱:台北郵政 14 之 101 號信箱。 (三)電子郵件:sexhara@judicial.gov.tw。 (四)傳真電話:(02)2311-1657 。 (五)受理單位: 1.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 2.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 3.幕僚單位:本院刑事廳。

三、本書面聲明所稱性騷擾之定義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指該法第 12 條規定之定義。即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院員工、派遣勞工、求職者、技術生或實習生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本院各級主管或因業務關係而有管理監督權限者,利用權勢或機會,對本院員工、派遣勞工、求職者或實習生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任用、聘僱、工作配置、考、遷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指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且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規定之定義。即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性騷擾之通報及本院處理原則 (一)上述人員如感覺遭受上述性騷擾行為,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請立刻通知上開受理單位,利本院依相關規定予以妥適處理。(二)本院對於申訴者、申訴內容,將予以保密。 (三)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本院將採取合宜之處理措施,包括懲處加害人。另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人亦有相關罰則規定。 (四)本院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