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性騷擾之通報及本院處理原則 (一)上述人員如感覺遭受上述性騷擾行為,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請立刻通知上開受理單位,俾利本院依相關規定予以妥適處理。(二)本院對於申訴者、申訴內容,將予以保密。 (三)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本院將採取合宜之處理措施,包括懲處加害人。另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人亦有相關罰則規定。 (四)本院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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