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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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騷擾之通報及本院處理原則 (一)上述人員如感覺遭受上述性騷擾行為,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請立刻通知上開受理單位,俾利本院依相關規定予以妥適處理。(二)本院對於申訴者、申訴內容,將予以保密。 (三)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本院將採取合宜之處理措施,包括懲處加害人。另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人亦有相關罰則規定。 (四)本院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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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第4條的內容為關於性騷擾的通報及處理原則。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項,若有人感到遭受性騷擾行為,或目睹或聽聞此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受理單位,以便進行適當的處理。第二項規定本院將對申訴者和申訴內容進行保密。根據第三項,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院將採取適當的處理措施,包括對加害人進行懲處。此外,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行為者也有相關的罰則規定。最後,根據第四項規定,本院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進行任何報復行為。 參考資料:司法院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 性騷擾名詞
- 上開名詞
- 俾名詞
- 懲處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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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