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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十四章 稽核、矯正及預防

§ 57–582

57
  1. 製造業者應建立內部稽核標準作業程序,每年至少執行一次內部稽核,並作成紀錄。
  2.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對象、項目、內容及地點。 二、稽核基準、範圍、頻率及方法。 三、前次稽核結果之處理。 四、由具有稽核能力之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獨立執行,作成稽核報告,陳報管理階層。 五、管理階層就稽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應提出相關改善措施,矯正不符合規定事項及其發生原因。 六、稽核人員就受矯正者之執行內容及結果,提出查證報告。
58
製造業者應就本標準所定各項作業程序,建立異常矯正及再發防止措施。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