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七章 製程管制

§ 30–334

30
  1. 製造業者應訂定製程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2.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材料管制。 二、生產管制。
31
原材料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之原材料,具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二、驗收不合格之原材料,明確標示並適當處理,避免誤用。 三、原材料之暫存,應避免製程中之半成品或成品遭受污染;溫度、溼度有管制必要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 四、原材料,依先進先出原則使用,並於外包裝或置放處,載明名稱、日期或其他可供辨識及追溯之資訊;於分裝或拆除外箱後,亦同。 五、生鮮或其他易變質腐敗之食品原料,依生產計畫所需予以採購、處理或加工。 六、食品添加物置於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足資區別之專區,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且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專冊或專檔登載食品添加物之品名、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及進貨、領用與庫存之數量、日期。
32
生產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確保食品安全衛生之原理,規劃生產製程。 二、依確保食品安全衛生之原理,操作、使用、維護及檢查設備、器具及容器。 三、編制每批生產批號,並作成紀錄。 四、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於製程中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五、製程中之用水、冰塊,及清洗健康食品製造設備與用具之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六、用於乾燥製程中所使用設備之空氣,應經適當之清淨及過濾。 七、因機械故障或其他因素致延滯生產時,對已調理或調配完成之半成品,及時採取防止其劣化、變質之應變措施;於恢復生產時,對該時段完成之半成品及成品,應予評估或檢驗;經評估或檢驗後,發現已劣化或變質者,不得繼續製造或出貨。 八、對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予以檢驗;其檢驗結果,應予明顯標示及適當處理。 九、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具使用限量者,其秤量及投料,應重複檢核。 十、有防止金屬或其他異物混入食品及其他交叉污染之措施。
33
  1. 健康食品之包裝,應有避免健康食品於貯運及銷售過程中變質或污染之措施。
  2. 不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及包裝,應禁止再予使用;得回收使用者,應於清潔後,以適當方式消毒或殺菌。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