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單位違反本辦法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執行單位應結清並繳回已撥付而未執行或已執行不符合科技計畫執行內容之經費,或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 前項情形,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要求執行單位排除或停止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回復為合法之狀態,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等相關處置。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32–34共 3 條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以非科技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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