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海洋保育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整體自然生態平衡,確保生物多樣性。
二、以科學為基礎,因應氣候變遷調適。
三、有效維護及培育目標生物。
四、審慎衡量復育目標生物及生態系統恢復優先性。
五、確保持續維護能力及監測復育成效。
六、結合民間參與或協作。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辦理原則。
本辦法所稱目標生物,指曾分布於復育措施地點之本地物種。但不包括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之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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