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01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國外製造業者授權我國再生醫療製劑販賣業者,於國內取得提供者組織、細胞,再行輸出至國外製造時,其關於同意書之取得,準用前條規定。
第二條同意書,製造業者自收受後應保存至少三十年。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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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0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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