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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第 2 條

  1. 1.製造業者於國內取得人體組織、細胞前,應以書面或言詞將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告知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提供者或其他有同意權者(以下簡稱同意權人),並將其告知內容載明於同意書。
  2. 2.製造業者執行前項告知同意,得由其使用人或代理人為之,並先由告知之人簽名及載明日期後,再交予同意權人簽名及載明日期;製造業者收受同意書時,應由收受之人簽名及戴明收受日期。
  3. 3.製造業者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同意權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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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第 2 條規定:「製造業者於國內取得人體組織、細胞前,應以書面或言詞將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