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第 4 條
- 1.第二條同意書,嗣後發現有可能影響同意權人意願而未載於同意書之資訊者,製造業者應即停止適用原同意書,並修正內容後,重新取得同意權人之同意,始得為組織、細胞之取得。
- 2.於原同意書停止適用前,製造業者已取得組織、細胞者,組織、細胞提供者與製造業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得依原同意書所載有關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內容,或另行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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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條文
- 嗣後名詞
- 業名詞
- 適名詞
- 係名詞
- 所載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條文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第 13 條條文
-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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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