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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第 4 條

  1. 1.第二條同意書,嗣後發現有可能影響同意權人意願而未載於同意書之資訊者,製造業者應即停止適用原同意書,並修正內容後,重新取得同意權人之同意,始得為組織、細胞之取得。
  2. 2.於原同意書停止適用前,製造業者已取得組織、細胞者,組織、細胞提供者與製造業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得依原同意書所載有關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內容,或另行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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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第 4 條規定:「第二條同意書,嗣後發現有可能影響同意權人意願而未載於同意書之資訊者,製造業者應即停止適用原同意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