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有法規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院長酌予展限。
現行的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3 條規定,案件處理期限屆滿後,若沒有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但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院長提報,由院長酌予展延期限。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程序規則第 9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145 - 臺灣行政訴訟法典第 3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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