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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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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有法規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院長酌予展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現行的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3 條規定,案件處理期限屆滿後,若沒有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但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院長提報,由院長酌予展延期限。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程序規則第 9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145 - 臺灣行政訴訟法典第 3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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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3 條規定:「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有法規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院長酌予展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