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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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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但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於閱卷聲請書,並與聲請人另洽給閱時間,屆期再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5 條規定,當聲請人即日要求閱卷時,承辦書記官應立即整理卷宗,並將閱卷聲請書一同交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但如果有無法即時提供閱卷的原因,則應在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與聲請人另行安排閱卷的時間,當到期時再將閱卷聲請書交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最新修訂日期為2016年3月25日。根據這份文件,聲請人的閱卷要求應儘快處理,如果無法立即提供閱卷的原因應該註明,並重新安排閱卷時間。 範例:一位公務員被懲戒後,想要閱卷以檢查相關資料。他在當天聲請閱卷,承辦書記官立即整理卷宗並將閱卷聲請書交給閱卷人員。然而,由於某種原因,當天無法提供閱卷,因此承辦書記官在閱卷聲請書上註明了原因,並與聲請人另行安排了下一個閱卷時間。

  • 聲請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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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5 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但有未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