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但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於閱卷聲請書,並與聲請人另洽給閱時間,屆期再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5 條規定,當聲請人即日要求閱卷時,承辦書記官應立即整理卷宗,並將閱卷聲請書一同交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但如果有無法即時提供閱卷的原因,則應在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與聲請人另行安排閱卷的時間,當到期時再將閱卷聲請書交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最新修訂日期為2016年3月25日。根據這份文件,聲請人的閱卷要求應儘快處理,如果無法立即提供閱卷的原因應該註明,並重新安排閱卷時間。 範例:一位公務員被懲戒後,想要閱卷以檢查相關資料。他在當天聲請閱卷,承辦書記官立即整理卷宗並將閱卷聲請書交給閱卷人員。然而,由於某種原因,當天無法提供閱卷,因此承辦書記官在閱卷聲請書上註明了原因,並與聲請人另行安排了下一個閱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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