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7-1 條規定了公務員懲戒案件的閱卷程序: 1. 公務員懲戒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被告人可以聲請閱卷。 範例:如果一位公務員在被懲戒後不滿結果,想要提起上訴或抗告,他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以瞭解案件的內容和證據。 2. 如果案件已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聲請人聲請原懲戒法庭閱卷時,原懲戒法庭應該准許。原懲戒法庭的書記官在交付卷宗前應先閱卷,然後再把卷宗送給懲戒法庭的第二審審判。 範例:假如一個公務員提起了上訴或抗告,並向原懲戒法庭聲請閱卷,原懲戒法庭的書記官在送交卷宗給第二審審判之前,應該先閱卷確定案件內容,然後將閱卷聲請書轉交給懲戒法庭第二審指定的時間並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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