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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 1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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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懲戒
案件於
裁判
後,提起
上訴
或
抗告
前,得
聲請閱卷
。
前項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
聲請人
如向原懲戒法庭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懲戒法庭承辦
書記官
,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卷宗已送懲戒法庭第二審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懲戒法庭第二審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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