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懲戒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前,得聲請閱卷
  2. 前項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懲戒法庭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懲戒法庭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卷宗已送懲戒法庭第二審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懲戒法庭第二審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