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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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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員懲戒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前,得聲請閱卷
  2. 2.前項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懲戒法庭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懲戒法庭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卷宗已送懲戒法庭第二審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懲戒法庭第二審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7-1 條規定了公務員懲戒案件的閱卷程序: 1. 公務員懲戒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被告人可以聲請閱卷。 範例:如果一位公務員在被懲戒後不滿結果,想要提起上訴或抗告,他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以瞭解案件的內容和證據。 2. 如果案件已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聲請人聲請原懲戒法庭閱卷時,原懲戒法庭應該准許。原懲戒法庭的書記官在交付卷宗前應先閱卷,然後再把卷宗送給懲戒法庭的第二審審判。 範例:假如一個公務員提起了上訴或抗告,並向原懲戒法庭聲請閱卷,原懲戒法庭的書記官在送交卷宗給第二審審判之前,應該先閱卷確定案件內容,然後將閱卷聲請書轉交給懲戒法庭第二審指定的時間並通知聲請人。

  • 懲戒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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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7-1 條規定:「公務員懲戒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前項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