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而中央執行機關是指編列預算的各個部會,地方執行機關則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根據最新的資料,該條例尚未有任何修正或相關法規的更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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