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
根據參考資料《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機關的電子招標文件不得被廠商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然而,如果廠商經招標機關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假設某機關在進行電子招標時,所發布的招標文件以電子形式提供給廠商參考。根據該條規定,廠商不得複製、轉載或修改該電子文件,除非經過招標機關的同意。如果廠商需要修改文件內容或將其轉載至其他平台,必須事先經過機關的許可才能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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