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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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試辦通航之港口,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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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