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規定,當擬訂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時,應該徵詢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在送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前,也應該舉辦公聽會,以聽取公眾和相關團體代表的意見。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政府在進行離島建設時,有一系列的程序和規定。其中第 6 條明確規定了兩個重要的步驟:徵詢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和舉辦公聽會。這些步驟的目的在於確保政府在進行離島建設時充分了解實際需要和公眾的意見。 例如,在擬訂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時,政府應該向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教,以獲得專業建議和意見。這可以確保離島建設計劃符合法規和政府政策,同時充分考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需求和利益。 此外,在送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之前,政府也應該舉辦公聽會。公聽會是一個平台,讓公眾和相關團體代表表達意見、提出建議和關切。透過公聽會,政府可以了解不同利益關係方的看法和需求,並在決策過程中考慮這些因素。 這些步驟的目的在於確保離島建設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持續性。政府應該重視公眾的意見,並確保所有利益關係方在離島建設決策中都能夠獲得合理的參與和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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