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開發建設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時,應報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經行政院核定後,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補足之。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當離島開發建設所需預算不足以支應時,應向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提報審議。經行政院核定後,可以從離島開發建設基金中補足不足的預算。 參考資料: - 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https://npl.ly.gov.tw/do/www/file/rgl/rgl03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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