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源資訊,證人保護法第23條規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除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的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以外,以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的條文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的施行日期從公布日起生效。至於具體的範例,資料中並未提供相關資訊,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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