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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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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應裁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2. 2.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二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原法院應依本法所定第二審程序終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 1. 如果在本法施行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已經進行到地方法院的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階段,那麼在本法施行後,應該裁定改為使用通常的訴訟程序,並且由原來的法官繼續審理該案件。這樣的改變是為了確保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能夠適用本法所規定的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在本法施行前,一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正在進行地方法院的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而在本法施行後,該案件尚未結束,根據本法的規定,地方法院應該裁定改為使用通常的訴訟程序,並由原來的法官繼續審理該案件。 2. 如果在本法施行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已經進行到地方法院的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二審小額訴訟程序階段,那麼在本法施行後,原來的法院應該按照本法所規定的第二審程序結束該案件。 舉例來說,如果在本法施行前,一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正在進行地方法院的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而在本法施行後,該案件尚未結束,根據本法的規定,原來的法院應該按照本法所規定的第二審程序結束該案件。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

  • 繫屬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小額訴訟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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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