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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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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
繫屬
於地方法院第一審
簡易訴訟程序
或第一審
小額訴訟
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應裁定改依
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二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原法院應依本法所定第二審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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