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附件),經法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於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一、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二年。 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二個月。 三、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四個月。 四、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逾二年六個月;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逾二年十個月。 五、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及刑事第二審案件,逾二年六個月;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案件,逾二年十個月。 六、民刑事抗告案件,逾六個月。 七、民事、行政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八、通常行政訴訟事件,逾二年六個月。 九、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及其抗告事件,逾八個月。 十、其他聲請或聲明案件,逾五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十個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3條規定了各類訴訟案件的期限。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的期限為一年四個月。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的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的期限為十個月。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的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的期限為一年四個月。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的案件的期限為二年。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及刑事第二審案件的期限為二年。民刑事抗告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民事、行政調解事件的期限為四個月。通常行政訴訟事件的期限為二年。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及其抗告事件的期限為八個月。其他聲請或聲明案件的期限為五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刑事聲請再審案件的期限為十個月。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案件處理期限規則第3條的規定,一旦案件逾期未終結,法院應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並且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之後經法官、庭長核閱,最終送交司法院進行統計。這些報表應在每個月的十五日前以電子檔的形式傳送給司法院。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案件處理期限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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