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書記處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一、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一年八個月;兼為勞動事件者,逾五個月。 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十個月。 三、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八個月;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 四、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逾二年二個月;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逾二年六個月。 五、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及刑事第二審案件,逾二年二個月;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案件,逾二年六個月。 六、民刑事抗告案件,逾五個月。 七、民事、行政調解事件,逾三個月。 八、通常行政訴訟事件,逾二年。 九、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及其抗告事件,逾七個月。 十、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八個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5條規定了各種訴訟事件的結案期限。根據該條規定,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如果超過特定期限尚未結案,則需要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庭長儘快處理。以下是各種訴訟事件的期限: 1. 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一年;兼為勞動事件者,逾五個月。 2. 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七個月。 3. 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四個月。 4. 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逾一年六個月;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逾一年十個月。 5. 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及刑事第二審案件,逾一年六個月;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案件,逾一年十個月。 6. 民刑事抗告案件,逾五個月。 7. 民事、行政調解事件,逾三個月。 8. 通常行政訴訟事件,逾一年六個月。 9.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及其抗告事件,逾七個月。 10. 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八個月。 這些期限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迅速進行,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並保持司法系統的效率和公正性。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這些期限應該是有效的,並且逾期未結案的情況應該受到注意和儘快處理。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相關判決及解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