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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應每年向上級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無上級機關者,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送交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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