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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3

  1. 1.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辦理務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國家機密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所稱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二、其他經公務機關綜合業務屬性及人員實際情形予以審認。
  2. 2.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錄取人員,指經資通安全類科考試錄取並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名詞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規
  • 國家機密名詞
  •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法規
  • 予以名詞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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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辦理業務涉及國家機密保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