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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2.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項目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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