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2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2.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項目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的第2條規定,該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國家發展委員會。這表示國家發展委員會有權負責該條例所規範的範疇,並負責監督和執行相關事務。 此外,根據該條例的第2條的第2項規定,中央各部會將根據該條例進行預算編列,並負責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項目的規劃和推動工作。這表示中央各部會將根據該條例的要求,安排預算並推動相關事項,以確保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以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 參考資料:「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項目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項目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