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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通知債務人之財產登記機關為更生登記。
  2. 監督人亦得持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聲請為更生登記。
  3. 法院於必要時或更生程序終結時,應即通知第一項之登記機關塗銷更生登記。
  4. 更生登記無禁止債務人移轉或處分其財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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