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通知債務人之財產登記機關為更生登記。
- 監督人亦得持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聲請為更生登記。
- 法院於必要時或更生程序終結時,應即通知第一項之登記機關塗銷更生登記。
- 更生登記無禁止債務人移轉或處分其財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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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rsju1995
6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程序開始—登記
登記只用來標示,不具禁止處分之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