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 1. 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法院應立即通知債務人所屬的財產登記機關進行更生登記。這表示法院必須將更生程序的開始通知送交財產登記機關,以便該機關進行更生登記。 2. 監督人也可以持有開始更生程序的裁定,向財產登記機關申請進行更生登記。這表示監督人有權利向財產登記機關提出更生登記的申請。 3. 在必要的時候或更生程序結束時,法院應立即通知第一項中提到的財產登記機關將更生登記註銷。這表示法院在必要的時候或更生程序結束時,必須通知財產登記機關進行更生登記的註銷。 4. 更生登記對於債務人轉讓或處分其財產是沒有禁止效力的。這表示債務人在更生手續中進行財產的轉讓或處分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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