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所為免責、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應公告之,並送達於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9-1 條規定,法院對於對債務人的免責、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應該進行公告,並且將裁定書送達給債務人和已知的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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