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零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其他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2 條是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零七條。 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2019年11月22日)的相關條文,以下是有關上述法條的釋義: 1.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2.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3.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4.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5.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6.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7.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8.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9.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10.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11.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12.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13.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14.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15.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16.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17.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18.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19.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20.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 - 針對資料沒有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的內容,無法對其進行釋義。 請注意,由於未能提供該法條的內容,所以無法給予詳細釋義。建議參考刑事訴訟法正式的法律文本以獲得確切解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零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其他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涉及證據之傳聞法則及排除規定與交互詰問運作方式等重大變革,對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之進行將發生深遠之影響。從而,相關配套措施及應行注意事項與人員教育訓練,均需時間妥為規劃,爰增訂本條,除部分公布後可立即施行之條文外,就相關規定給予施行緩衝期間,期使新制運作順暢。
一、本條係新增。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涉及證據之傳聞法則及排除規定與交互詰問運作方式等重大變革,對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之進行將發生深遠之影響。從而,相關配套措施及應行注意事項與人員教育訓練,均需時間妥為規劃,爰增訂本條,除部分公布後可立即施行之條文外,就相關規定給予施行緩衝期間,期使新制運作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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