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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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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少年
法院接受移送、報告或請求之事件後,應先由
少年調查官
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
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唯一
證據
。
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由進行第一項之調查者為之。
少年法院
訊問
關係人
時,
書記官
應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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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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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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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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