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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4 條(刑訴法抗告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抗告期間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2.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至第四百十四條及本章第一節有關之規定,於本節抗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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