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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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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
  2. 2.少年法院為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為必要時,得先命少年調查官就忽視教養之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
  3. 3.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4. 4.親職教育輔導應於裁定之日起三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或至多執行至少年成年為止。但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5. 5.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6. 6.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7. 7.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8. 8.第一項、第五項及前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規定,家長忽視教養致少年觸法,法院得命接受 8 至 50 小時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可連續罰鍰並公告姓名。

Q · 孩子被裁定保護處分,家長會被法院要求去上課嗎?

會。法院認定家長忽視教養時可命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若少年法院認定法定代理人忽視教養,是少年觸法、受保護處分或執行難收效果的原因,得裁定命其接受 8 至 50 小時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可處 6,000 至 30,000 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連續三次以上得公告姓名。對裁定不服者,10 日內準用第 63、64 條提起抗告。

深度解讀

孩子在外面闖了禍,被裁定保護處分或刑事宣告。家長以為事情到孩子身上就結束了?本條給出的答案是:法院可以反過頭來,要求家長坐回教室。第 84 條規定,若少年法院認定法定代理人「忽視教養」是少年觸法或保護處分執行不力的原因,可以裁定家長接受 8 至 50 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6,000 到 30,000 元罰鍰,按次連續處罰直到接受為止;連續處罰三次以上,法院還可以公告家長姓名。這條條文承載一個重要的法律宣告:未成年人犯錯,法律不只看孩子,也看父母。在民國 108 年修法後,這條的適用範圍從「子女觸法」擴大到「保護處分執行難收效果」,意味著就算事件本身結束了,只要執行階段家長還在拖後腿,法院隨時可以發動本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7 版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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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