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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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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租佃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區)或鄉(鎮、市、區)公所就原有員額中調派兼任,不另支薪。
  2. 2.其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報請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獎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8條,各級租佃委員會應該設置總幹事一人和幹事一至三人。這些職位的人員是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區)或鄉(鎮、市、區)公所調派兼任,不另行支付薪水。而且,如果他們的服務成績優秀,可以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提報以獲得獎勵。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舉出以下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根據2019年內政部所公布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8條規定了在鄉鎮公所內從原有員額中調派人員擔任租佃委員會的總幹事和幹事一至三人,並強調了他們不受薪資支援的原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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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8 條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區)或鄉(鎮、市、區)公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