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8條,各級租佃委員會應該設置總幹事一人和幹事一至三人。這些職位的人員是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區)或鄉(鎮、市、區)公所調派兼任,不另行支付薪水。而且,如果他們的服務成績優秀,可以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提報以獲得獎勵。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舉出以下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根據2019年內政部所公布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8條規定了在鄉鎮公所內從原有員額中調派人員擔任租佃委員會的總幹事和幹事一至三人,並強調了他們不受薪資支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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