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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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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事項。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事項。 四、員工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事項。 五、文件之核判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七、新聞稿之審核及發布事項。 八、上級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的規定,該處處長具有以下權責: 1. 核定工作計劃事項。 2. 監督、指揮和考核各單位業務事項。 3. 決定概算編製和預算分配事項。 4. 擬議或核定員工的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5. 核判文件事項。 6. 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事項。 7. 審核和發布新聞稿事項。 8. 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此處處長的權責,他負責核定工作計劃、監督業務執行、決定概算和預算分配、擬議或核定員工任免、遷調、考核和獎懲、核判文件、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審核和發布新聞稿、以及執行上級交辦的事項。 範例:當該處處長核定年度工作計劃、檢查並指揮各單位業務、決定該處的概算和預算分配、提出員工的任免、遷調、考核和獎懲建議、核判各種文件、主持該處的重要會議、審核並發布新聞稿、以及執行上級交辦的任務時,都是在行使他的權責。

  • 核定名詞
  • 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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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處長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事項。 三、概算編製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