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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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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陞遷、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各分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各分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六、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隊長、副隊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11條,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擁有以下職責: 1. 指揮、監督和考核所屬人員執行職務的事項。 2. 規劃、督導和處理主管業務的事項。 3. 提出所屬人員的晉升、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4. 對各分隊有關人員工作調整提出建議事項。 5. 對各分隊執行本單位主管業務的指導或支援事項。 6. 進行業務的研究和發展工作。 7. 決定或代行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的事項。 8. 執行隊長、副隊長交辦的事項。 此條款規定了這些職位的權責範圍,包括指揮、監督、考核所屬人員、規劃主管業務、處理相關事項、提出晉升、考核、獎懲建議、以及對工作調整提出建議等。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相關法規,主管機關及各級主管對屬員的操行考核應該注意平日的生活素行,並根據查核結果進行相應處理。另外,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設有管理或監督層次的防火管理人應該經由認可的專業機構講習訓諫並領有證書方可擔任。相對於此,原告主張的應由經理級以上擔任防火管理人的要求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消防法的相關規定,被告公司命原告辦理防火管理人登記符合法律要求,並且被告公司在通知原告取得證書後也已經足夠提醒了原告,因此原告拒絕辦理防火管理人登記不合理。最後,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的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應該擬訂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並提交內政部消防署審查。根據此規定,所屬人員執行職務的指揮、監督和考核事項屬於該單位的內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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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