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資遣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妥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不發給離職證明書。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2 條,該條款規定了本會職員因辭職、退休、資遣或解聘而離職時的相關事項。其中明確指出,除非法令另有規定,該人員應在生效日期離職。此外,該條款還要求離職人員在離職前交代經管業務並辦妥離職手續,如果未能清楚交代業務則不會發給離職證明書。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職員在離職時需要遵守特定的程序,包括交代業務和辦理離職手續。此外,如果未能清楚交代業務,則無法獲得離職證明書。這些規定對確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運作和組織運行的順利有重要意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