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戶口清查,由戶政事務所派員依鄰內戶之次第發給戶籤,註明村(里)鄰及戶之門牌號碼,並於清查日起按戶查口,填寫戶口清查表。戶口清查表,得以戶籍登記申請書代替,由清查人員填寫,並由受清查人之戶長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共同事業戶,得發交受清查之戶填報。
根據我所了解,『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了辦理戶口清查的程序。根據這條規定,戶籍事務所會派員按照鄰內戶的次第發放戶籤,戶籤上會註明村(里)鄰和戶口的門牌號碼。然後,在進行戶口清查時,根據每個戶的順序來查口數,並填寫戶口清查表。對於共同事業戶,可以交給受清查的戶來填報。在填寫戶口清查表時,如果受清查的人不能親自填寫,那麼該戶的戶長或其代理人可以代為填寫,並在表上簽章或蓋章。另外,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的其他規定,戶籍登記申請書也可以代替戶口清查表,由清查人員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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