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口調查及登記所訂之實施程序或補充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辦理戶口調查及登記時所訂定的實施程序或補充規定,應該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地方政府在戶口調查和登記方面的程序和規則符合上級機關的指導和規範。這樣可以確保戶口管理的統一性和一致性,並促進公平和透明的戶籍管理。 根據這條規定,各地方政府應當將他們制定的實施程序或補充規定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對這些程序和規定進行審查和監督,以確保它們的合法性和適切性。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各地方政府在戶口調查和登記方面遵守法規,並確保戶籍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查和監督,可以提高戶籍管理的品質和效率,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戶籍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