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緩召者,如緩召期限屆滿,而緩召原因尚未消滅,得檢具緩召證明書及有關證件,依原申請程序申請延長,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的第31條規定,已經核准緩召的人,如果緩召期限即將屆滿,但緩召的原因還未消滅,可以提交緩召證明書及相關文件,依照原先的申請程序申請延長,由國防部的相關單位審核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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